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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城乡建设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城乡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省、州、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乡总体规划划定。第三条 凡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境内进行建设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州、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城乡的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州地处祖国西南边疆,是傣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属云南省管辖。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的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旨在强化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以创建整洁、宜人的生活环境。该条例适用于全州范围内的城镇、乡政府所在地、国有农场场部、边境贸易口岸和旅游景点。州、县、镇(乡)政府有责任将市容建设和环境卫生纳入国家和地方发展规划,并实施相关工作。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为了有效保护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生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了严格的管理条例。该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制定。
第六条 本州辖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七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片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八条 州、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西双版纳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重要意义
推动民族法制建设,依法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利 我州制定了一系列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及行政规章,相继制定和颁布了《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民族教育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旅游管理条例等13个单行条例。
七,促进国家的法制建设,依法保护各民族的合法权益 我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当地的法律和法规,法规和单行条例,行政法规,制定并颁布了“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国家教育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旅游管理条例“13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自治州境内国家级、省级和自治州列入保护范围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为了有效保护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生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了严格的管理条例。该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制定。
西双版纳位于云南南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境内,北纬21°08′~22°36′,东经99°56′~101°50′.属北回归线以南的热带湿润区.由于入射角高,冬至时分高度角最低为45°本区热量丰富,终年温暖,四季常青。具有“常夏无冬,一雨成秋”的特点。
西双版纳热带雨林面临的问题 由于西双版纳的热带雨林具有重要的价值,西双版纳州制定有关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相关法规加大对西双版纳热带雨林的保护,如1988年11月颁布的《野生生物保护法》,1992年7月颁布的《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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